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步入模式调整期、速度换挡期及质量提升期。在此关键阶段,新质生产力的提出,对新型生产关系的内涵和形式进行了创新大理配资,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新思路。数字经济也应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,提供动能支撑。 数字经济发展处于关键期,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也处于早期,以法为据,依法而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显得十分必要。须持续坚持科学立法,明确数字经济法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,检视我国数字经济法律规范得失,聚焦数字经济法治化的主要场景,弥补实践中法律适用依据的不足,以创新、公平、安全...